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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330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何俏美劉素如吳勇毅

原告
毛劉有華
被告
戴智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39 號偽造文書等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330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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