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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劉慧芬詹慶堂李桂英

  • 當事人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王駿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47號原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榮 訴訟代理人 徐明輝 被   告 王駿輔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審易字第3016號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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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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