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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724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呂寧莉李家慧吳元曜

原告
百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宥榛 住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
被告
賴郁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31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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