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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82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吳秋宏姚念慈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7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聰鑄
選任辯護人
吳雨學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背信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聰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聰鑄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同月2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周玉琦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8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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