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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王惟琪

原告
瑞士商絲維亞股份有限公司(SIGVARIS AG)
法定代理人
Urs H. Toedtli Daniel Pataky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益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被告
怡特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保誠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李啟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智易第13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所載,並補充被告在賽革華吊襪帶使用商標之事實是發生在商標法修正前,所以應適用修正前商標法之規定。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3號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判決被告李啟銘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惟琪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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