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馮冠嘉
上列被告因犯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表,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疏漏,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朱家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