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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8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金其

      黃昇居

      廖美女

      翁財福

      陳水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新臺幣肆仟玖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金其、黃昇居、廖美女、翁財福、陳水生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八○○七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新臺幣(下同)四千九百元為賭檯上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等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以上開字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卷證可稽,而扣案四千九百元屬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賭檯上之財物,係絕對義務沒收之標的,是檢察官聲請並無不洽,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85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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