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萬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萬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萬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1 年1 月、7 月、11月、1 年1 月、1 年2 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 年,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8年3 月10日以98年度易字第11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月(8 月、7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10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2月10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878號駁回上訴,於99年12月27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8年5 月20日以98年度訴字第3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同日確定,嗣上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1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00 年12月22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同日確定;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9 月21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288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101 年10月22日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 年10月7 日入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 年5 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11月6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10月5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5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