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緝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自緝字第1號
- 自訴人
- 貴族嬰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臺平
- 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被告
- 李京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至第254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32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三、本院經查:被告堅決否認犯行,辯稱:本件採購案並非伊所負責經手,當時其尚非公司負責人,其於91年10月以後才擔任公司負責人,案發當時僅係總經理特助,無權亦未經手採購案等語。自訴代理人於準備程序時稱本件應屬單純民事事件,且被告已與自訴人達成和解,願意撤回自訴等語。
四、按本件雖非屬告訴乃論之罪,不得撤回自訴,然依自訴代理人所述,參酌被告當時並非公司負責人,且無證據可認其確有參與本件採購案,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第252條第10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