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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秀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元龍
選任辯護人
邱俊銘律師

      曾孝賢律師

      賴怡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8775號),本院於108年1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楊文龍」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元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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