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7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玉婷張宏明林祐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全有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政家
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
被告
洪建宗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詹明潔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被告
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宜蓁(原名吳靜梅)
被告
陳儒鋒(原名陳啟川)
被告
長慶水電工程行
代表人
黃棨楊
被告
黃志宏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雯琦律師
被告
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吳成中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文進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被告
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嘉慧
被告
廖東南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尤英夫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念暉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胡智忠律師
被告
竑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于容
被告
李國賢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家豪律師
被告
一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大再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鄒志鴻律師
被告
楊記水電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楊功明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宗正律師
被告
明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簡宏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程昱菁律師
被告
簡茂疇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重宏律師
被告
張振祥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蕭元亮律師

      林國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全有工程有限公司等19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前揭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同意檢察官所請,由受命法官獨任,於經檢察官徵詢被害人意見後,與被告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林祐宸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