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更㈠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更㈠字第2號
102年度訴字第36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宏鵬
- 輔佐人
即被告之子 王奕晟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2年度偵字第1365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1117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2年度偵字第13659號」之記載,顯係「102年度偵字第11175號」之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之前開說明,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