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4號
- 原告
- 吳豐有
- 原告
- 陳俊傑
- 原告
- 陳建志
- 原告
- 曾賢毓
- 原告
- 張維恭
- 原告
- 陳秋宏
- 被告
- 鄭世寬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案號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4號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案號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