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
- 原告
- 亨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美娥
- 原告
- 楊俊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立民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益盛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昱廷律師
- 被告
- 許子立
- 被告
- 力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徐儷玲
- 被告
- 張瀚文
- 被告
- 品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李家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自字第70號、102 年度自字第3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子立、徐儷玲、力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瀚文、品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自字第70號、102 年度自字第39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許子立、徐儷玲、張瀚文、許李家樂被訴背信部分無罪,被訴偽造文書部分自訴不受理。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