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亨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美娥
- 上訴人
- 楊俊坤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昱廷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子立
- 被上訴人
- 力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被上訴人兼
- 法定代理人
- 徐儷玲
- 被上訴人
- 張瀚文
- 被上訴人
- 品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秀珠
- 被上訴人
- 許李家樂
上列當事人間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等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
㈠先位聲明: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許子立、徐儷玲與力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將如附表1 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等二人公同共有。3.被上訴人許子力、徐儷玲、張瀚文、許李家樂與品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將如附表2 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等二人公同共有。4.請准提供現金或等值之有價證券為擔保宣告假執行。
㈡備位聲明:1.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許子立、徐儷玲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等新臺幣6608萬6000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3.請准提供現金或等值之有價證券為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等未提出書狀,惟在刑事訴訟程序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背信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上訴人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35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