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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程克琳唐玥蘇珍芬

原告
亨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娥
原告
楊俊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立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被告
許子立
被告
力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儷玲
被告
張瀚文
被告
品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李家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自字第70號、102 年度自字第3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子立、徐儷玲、力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瀚文、品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自字第70號、102 年度自字第39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許子立、徐儷玲、張瀚文、許李家樂被訴背信部分無罪,被訴偽造文書部分自訴不受理。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蘇珍芬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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