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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汪怡君汪曉君蔡羽玄
  • 法定代理人
    高明德、高啟鈞

  • 原告
    僑穎資訊興業行
  • 被告
    高明德萬進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89號 原   告  僑穎資訊興業行 負 責 人 被   告 高明德 高陳素貞 萬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德 被   告 萬進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765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明德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765 號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等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蔡羽玄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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