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89號
- 原告
- 蔡振玉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州律師
- 被告
- 朱晟蒲
楊霓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自字第66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晟蒲、楊霓雯因本院102年度自字第66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被告2人於民國103年5月7日均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本院103年4月16日審判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上開期日審判筆錄在卷足參(見本院卷二第31頁反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