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鄒龍澄 被 告 吉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