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孫慶昌 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