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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廖紋妤李小芬余銘軒
  •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 原告
    陳文賢
  • 被告
    孫慶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孫慶昌 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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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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