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趙石根 柳如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被 告 佺宏餐飲設備商行即陳啟富 周宗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審交訴字第6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