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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顧正德黃玉婷古瑞君

  • 原告
    趙石根
  • 被告
    佺宏餐飲設備商行即陳啟富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趙石根 柳如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被   告 佺宏餐飲設備商行即陳啟富 周宗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審交訴字第6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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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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