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 告 許晉瑄 法定代理人 許詠婷 被 告 億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灝 被 告 陳祈亨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230 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祈亨經提起公訴之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由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8 日,以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230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有判決書1 份附卷可佐。茲因原告許晉瑄為被害人,已於102 年6 月13日對被告億泰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文灝)、陳祈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於102 年7 月3 日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亦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狀各1 紙存卷可參,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