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何俏美、劉素如、吳勇毅
- 法定代理人魏應充
- 原告黃敬雅
- 被告曾智煒、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4號原 告 黃敬雅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朱慧倫律師 被 告 曾智煒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代 表 人 魏應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7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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