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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4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何俏美劉素如吳勇毅

原告
黃敬雅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慧倫律師
被告
曾智煒
被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代表人
魏應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7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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