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5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顧正德黃玉婷古瑞君

原告
王孟涵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 加被 告 富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兆昌

上列追加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364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55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