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9號原 告 蔡清波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楊福 威龍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碧如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審交簡字第307號(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707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