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9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呂寧莉李家慧吳元曜

原告
蔡清波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告
楊福
被告
威龍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碧如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審交簡字第307號(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707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