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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0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吳元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012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9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和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8月30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和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理由後補」),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2 年11月12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該命補正之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至上訴人所在之監所而由其本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該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書之期限業於同年月26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仍未予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01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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