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0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0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政勳
- 選任辯護人
- 陳憲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義斌律師
- 被告
- 王翔威
郭政宏
李俊霖
廖萬成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697號、第8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何政勳、王翔威、郭政宏、李俊霖、廖萬成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等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致遠、劉玉龍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被告等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3 款,判決如主文。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7697號、第8791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