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秀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5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秀雲 選任辯護人 柯清貴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41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1年度審訴字第113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秀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接續數行為,而該數行為彼此間具有密接關聯性,復侵害同一個法益者,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且接續犯適用之法律,應以其最後一個行為當時有效之法律認定為行為時法。據此就本案而論,被告黃秀雲所為①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自民國98年5 月間至100年1 月間之7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犯行;②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自94年6月15日至99年6月25日之51次背信犯行;③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自95年1月25日至99年2月25日之29次背信犯行;④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中98年11月19日該次之業務侵占犯行與上揭①7 次之業務侵占犯行間,均係以相同手法,冒寶廚公司名義發函、取得合作之供應商獎勵金(退佣)支票後,再存入被告自己在銀行之帳戶中,予以侵吞公司款項(①及④)、或者賺取「切口價」(②及③),無論被告所涉及行使偽造(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罪、業務侵占罪、背信罪等,既係基於同一個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占或背信之概括犯意,其所行使偽造(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侵占或背信之行為彼此間復均具有密接性質,且每次所侵害之法益均同為一個被害人寶廚公司信用以及財產持有的法益,是以被告所為上揭①7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①及④間之8 次業務侵占犯行、②及③間之80次背信犯行(時間上重疊),均應各別認定係屬接續犯。再者,被告接續犯行之最後行為既分別在100年1月(業務侵占)、99年6月(背信),即應適用現行刑法對被告所為接續犯行論罪科刑,而無新舊法比較、或者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之問題。從而,核被告黃秀雲所為,就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以及㈣中98年11月19日該次之業務侵占犯行,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㈣中98年11月19日該次僅犯業務侵占罪),其盜用印章之刑法第217條第1 項盜用印章罪為偽造私文書罪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僅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㈢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而被告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時係其背信之行為,故被告所犯2罪,屬1行為觸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背信罪;就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中之97年11月17日退佣金支票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務侵占罪2 罪、背信罪間,犯意個別、行為時間互異,屬數罪併罰,應分論並處罪刑後再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被害人寶廚公司所受損害甚鉅,以及被告已與被害人寶廚公司和解、賠償全部損害、被害人寶廚公司願意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並與告訴人即被害人寶廚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其所造成被害人之損失,被害人寶廚公司願意原諒被告,給予緩刑之機會,且被告犯後迄今再無其他犯行,本院信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336條第2 項、第342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 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10418號被 告 黃秀雲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0樓 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柯清貴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秀雲自民國85年4月1日起至100年12月間於寶廚股份有限 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下稱寶廚公司)擔任採購一職,負責依公司業務人員所製作之訂購單,向各家電供應商採購廚房家電,並製作付款申請單、出貨單及檢附供應商送貨單、銷貨單等單據俾以安排出貨,其後寶廚公司會計再依據黃秀雲所製作、檢附之相關單據對供應商付款、核帳。詎黃秀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自94年6 月間起至100年1月間止,利用熟悉寶廚公司內部採購、會計流程之便,逐次將其業務上經手之貨款、退佣金侵占入己,茲分敘犯行如下: (一)侵占宜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舍公司)退佣金部分: 宜舍公司係寶廚公司之合作供應商,曾應允黃秀雲若寶廚公司向宜舍公司採購一定金額以上之貨物,宜舍公司將給予寶廚公司一定之比例之退佣。詎黃秀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將上情稟報公司,反而利用其擔任採購職務而持有寶廚公司及負責人楊子旗採購印章之機會,於98年4月中,冒用寶廚公司名義發函,要求宜舍公司將寶廚公 司應得之退佣金匯入其個人設於元大銀行城東分行帳戶內,並盜蓋寶廚公司及楊子旗之印章於該函文上;因該請求遭宜舍公司拒絕,黃秀雲續於98年4月30日冒用寶廚公司 名義,發函要求宜舍公司取消退佣金支票上「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並盜蓋寶廚公司及楊子旗之印章於該函文上,以持向宜舍公司行使,宜舍公司不疑有他,乃依所請,並將附表一所示之7張退佣金支票(支票號碼、到期日、金 額,詳如附表一所示)交付與黃秀雲,黃秀雲復於各該支票背面盜蓋其職務上所保管之寶廚公司橡皮便章,而為偽造私文書後,再將支票存入其個人元大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及國泰世華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兌領後據為己有,足生損害於寶廚 公司。計其侵占之宜舍公司退佣金達新台幣(下同)90萬8,674元。 (二)侵占慎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慎康公司)洗碗機貨款部分: 慎康公司係寶廚公司洗碗機供應商,雙方協議若寶廚公司預付一年份之貨款支票(約20台至50台洗碗機之總價格),慎康公司將給予寶廚公司約市價7折之優惠價格,俗稱 「切口價」,是以若使用寶廚公司之「切口價」購入洗碗機,再於市場轉售,將可賺取中間差價。黃秀雲係為寶廚公司處理採購業務之人,其知悉前開交易模式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違背其任務,擅自接受非寶廚公司之客戶訂單,並以寶廚公司名義向慎康公司訂貨,黃秀雲再以「切口價」加價1千元之價格轉售予他人,所得之貨款 均匯入其個人設於元大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而黃秀雲為免慎康公司前來請款時,遭寶廚公司發現訂購人非公司客戶,乃在寶廚公司之客戶訂貨單及慎達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慎達公司,為慎康公司之銷貨代理公司)出貨單上,虛偽登載客戶原先並未購買之洗碗機品項,或虛增洗碗機之訂購數量,並以此製作品名內容、數量、總價均不實之付款申請書,持向寶廚公司會計人員行使,使該會計人員陷於錯誤,支付非寶廚公司客戶訂購之洗碗機貨款予慎康公司,致生損害於寶廚公司之財產。計寶廚公司自94年6月15日起至99年6月25日止,陷於錯誤支付之貨款共51筆,貨款達191萬8,900元(請款日期、訂購物品、金額、內容不實之單據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侵占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儀公司)廚房家電貨款部分: 嘉儀公司係寶廚公司廚房家電供應商,雙方協議若寶廚公司預付一年份之貨款支票,嘉儀公司將給予寶廚公司低於市價之優惠價格,俗稱「切口價」,是以若使用寶廚公司之「切口價」購入廚房家電,再於市場轉售,將可賺取中間差價。黃秀雲係為寶廚公司處理採購業務之人,其知悉前開交易模式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違背其任務,擅自接受非寶廚公司之客戶訂單,並以寶廚公司名義向嘉儀公司訂貨,黃秀雲再以「切口價」加價1千元之價格 轉售予他人,所得之貨款均匯入其個人設於元大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國泰世華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而黃秀雲為免嘉儀公司前來請款時,遭寶廚公司發現訂購人非公司客戶,乃在寶廚公司之客戶訂貨單及嘉儀公司出貨單上,虛偽登載客戶原先並未購買之廚房家電品項,或虛增訂購數量,並以此製作品名內容、數量、總價均不實之付款申請書,持向寶廚公司會計人員行使,使該會計人員陷於錯誤,支付非寶廚公司客戶訂購之貨款予嘉儀公司,致生損害於寶廚公司之財產。計寶廚公司自95年1月25日起至99年2月25日止,陷於錯誤支付之貨款共29筆,貨款達225萬9,668元(請款日期、訂購物品、金額、內容不實之單據等,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四)侵占德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荃公司)獎勵金部分: 德荃公司係寶廚公司家電供應商,曾應允黃秀雲若寶廚 公司向德荃公司採購一定金額以上之貨物,德荃公司將給予寶廚公司一定之比例之獎勵金。詎黃秀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將上情稟報公司,反於97年11月間、98年11月間,電請德荃公司將退佣金支票受款人填載為黃秀雲,德荃公司不疑有他,乃依所請,並於97年11月17日、98年11月19日將附表四所示2張退佣金支票(支票號碼、到 期日、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交付與黃秀雲,使黃秀雲得以將該2張支票存入其個人國泰世華銀行建國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兌領後據為己有。計其侵占之德荃公司退佣金達26萬1,436元。 二、案經寶廚公司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項次│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黃秀雲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行 │ │ │ │ │ ├──┼──────────┼────────────┤ │ 2 │告訴代理人余忠宗之指│全部犯罪事實 │ │ │訴 │ │ ├──┼──────────┼────────────┤ │ 3 │告訴人致宜舍公司函 │被告偽以告訴人名義行文宜│ │ │ │舍公司,要求取消退佣支票│ │ │ │上「禁止背書書轉讓」字樣│ │ │ │,以及將該款項入匯被告私│ │ │ │人帳戶之事實 │ ├──┼──────────┼────────────┤ │ 4 │宜舍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被告侵占宜舍公司給予告訴│ │ │表 │人退佣金之事實 │ ├──┼──────────┼────────────┤ │ 5 │被告設於元大銀行城東│被告侵占宜舍公司給予告訴│ │ │分行帳號0000-00-0000│人退佣金之事實 │ │ │0-0-0號帳戶存摺影本 │ │ ├──┼──────────┼────────────┤ │ 6 │被告就侵占宜舍公司退│1.被告自承侵占宜舍公司退│ │ │佣金部分親書之報告事│ 佣金之事實 │ │ │項暨清查明細、告訴人│2.被告將所侵占之宜舍公司│ │ │帳戶存摺內頁 │ 退佣金匯還予告訴人之事│ │ │ │ 實 │ ├──┼──────────┼────────────┤ │ 7 │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歷│被告將商品貨款侵占入己,│ │ │次據以向告訴人請款之│卻另以附表二所示之不實單│ │ │付款申請書、銷貨單及│據向告訴人請款,俾以支付│ │ │慎康公司出貨單等文件│供應商慎康公司之事實 │ │ │ │ │ ├──┼──────────┼────────────┤ │ 8 │如附表三所示被告歷次│被告將商品貨款侵占入己,│ │ │據以向告訴人請款之付│卻另以附表三所示之不實單│ │ │款申請書、訂購傳真、│據向告訴人請款,俾以支付│ │ │估價單及嘉儀公司送貨│供應商嘉儀公司之事實 │ │ │單、出貨單、請款單等│ │ │ │文件 │ │ ├──┼──────────┼────────────┤ │ 9 │①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被告侵占德荃公司給予告訴│ │ │ 97、98年度綜合所得│人退佣金之事實 │ │ │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 │②德荃公司請款單(97│ │ │ │ 年度) │ │ │ │③寶廚96-97年度佣金 │ │ │ │ 請領明細表 │ │ │ │④德荃公司支付予被 │ │ │ │ 告佣金之內部傳票、│ │ │ │ 請款單(98年度) │ │ │ │⑤告訴人98年度佣金請│ │ │ │ 領明細表 │ │ │ │⑥被告98年度各類所得│ │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二、按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業已刪除第55條後段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刑法第2條第1項之「法律有變更」;依該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係將被告有牽連關係之數行為從一重處斷,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係將被告連續之數行為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較之刑法刪除該條文後,被告各行為應併合處罰之規定而言,顯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三、核被告黃秀雲所為,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嫌;犯罪事實(二)、(三)部分,係犯刑法第216、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犯罪事實(四)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嫌。被告製作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95年7月1日之刑法修正施行前,先後多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背信之行為,時間緊接,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請依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被告上揭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連續背信之行為,有方法手段之牽連關係,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論以牽連犯,並從一重之連續背信罪論處。至被告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侵占、背信等罪嫌,因已無連續犯或牽連犯規定之適用,則請予分論併罰之。被告所偽造之寶廚公司及楊子旗之印文,請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檢 察 官 賴 淑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書 記 官 陳 君 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侵占宜舍公司退佣金票款明細 ┌───┬───────┬─────┬─────┬──────┐ │編號 │銀行帳號 │支票號碼 │到期日 │金額(元) │ ├───┼───────┼─────┼─────┼──────┤ │ 1 │彰化銀行東台北│CN0000000 │98.06.15 │41萬4,726元 │ │ │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2 │彰化銀行東台北│CN0000000 │98.09.30 │15萬1,271元 │ │ │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3 │彰化銀行東台北│CN0000000 │99.01.15 │5萬3,732元 │ │ │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4 │彰化銀行東台北│CN0000000 │99.05.31 │11萬642元 │ │ │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5 │彰化銀行東台北│CN0000000 │99.05.31 │5萬3,169元 │ │ │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6 │彰化銀行東台北│CN0000000 │99.10.31 │5萬2,763元 │ │ │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7 │彰化銀行東台北│CN0000000 │100.01.31 │7萬2,371元 │ │ │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合計 │90萬8,674元 │ │ │ │ │ │ │ └───┴───────┴─────┴─────┴──────┘ 附表二:被告侵占慎康公司貨款明細: ┌──┬─────┬────┬─────────┬────────┬──────────┬────────┐ │編號│ 請款日期 │異常金額│ 訂購物品 │ 使用案號 │ 異常狀況 │被告行使業務登載│ │ │ │ │ │ │ │不實之文書 │ ├──┼─────┼────┼─────────┼────────┼──────────┼────────┤ │ 1 │ 94/06/15 │ 29,000 │DM-3120IT洗碗機 │S339魏公館 │ 出貨單自行增加 │1.付款申請書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出貨單 │ ├──┼─────┼────┼─────────┼────────┼──────────┼────────┤ │ 2 │ 94/06/15 │ 29,000 │DM-3120IT洗碗機 │元大欽品8C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書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3 │ 94/06/15 │ 30,000 │DM-3120IT洗碗機 │元大欽品3D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書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4 │ 94/07/15 │ 29,000 │DM-3120IT洗碗機 │元大欽品3B │ 已退戶 │1.付款申請書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5 │ 94/08/15 │ 29,000 │DM-3120B1洗碗機 │元大欽品3B │ 已退戶 │1.付款申請書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6 │ 94/08/15 │ 29,000 │DM-3120B1洗碗機 │家居天玉12A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書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7 │ 94/09/15 │ 29,000 │DM-3120B1洗碗機 │M019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書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8 │ 94/10/15 │ 29,000 │DM-3120洗碗機 │家居天玉9A+B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9 │ 94/12/15 │ 29,000 │DM-3120洗碗機 │SA045郭公館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慎康公司應收帳│ │ │ │ │ │ │ │ 款明細表 │ │ │ │ │ │ │ │4.寶廚公司出貨單│ ├──┼─────┼────┼─────────┼────────┼──────────┼────────┤ │ 10 │ 95/02/15 │ 30,000 │DM-3120ST洗碗機 │石公館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11 │ 95/07/15 │ 42,500 │DM-3250IT洗碗機 │P583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12 │ 95/07/15 │ 45,500 │DM-3250洗碗機 │帝寶F16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13 │ 95/08/15 │ 45,500 │DM-3250洗碗機 │家居雲鼎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14 │ 95/08/15 │ 45,500 │DM-3250洗碗機 │家居雲鼎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15 │ 95/09/15 │ 32,500 │DM-3120IT洗碗機 │SA036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16 │ 95/10/15 │ 45,500 │DM-3250洗碗機 │帝寶E5張公館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17 │ 95/10/15 │ 42,500 │DM-3250IT洗碗機 │帝寶F6孟公館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18 │ 95/11/15 │ 30,000 │DM-3120洗碗機 │帝寶F8A施公館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19 │ 95/11/15 │ 44,000 │W6122洗衣機 │帝寶F6A孟公館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20 │ 95/11/15 │ 45,500 │DM-3250洗碗機 │帝寶C24A林公館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21 │ 96/01/25 │ 32,500 │DM-3120洗碗機 │帝寶D1-10F徐公館│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22 │ 96/01/25 │ 42,500 │DM-3250IT洗碗機 │SA055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23 │ 96/06/25 │ 45,500 │DM-3250洗碗機 │帝寶F2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24 │ 96/06/25 │ 32,500 │DM-3120IT洗碗機 │F014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25 │ 96/08/15 │ 45,300 │DM-3250IT洗碗機 │帝寶D2-18F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26 │ 96/11/25 │ 48,300 │DM-3250洗碗機 │囍園14B │虛增交易(重複訂貨)│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27 │ 96/12/24 │ 45,300 │DM-3250IT洗碗機 │師大14A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28 │ 97/01/25 │ 34,500 │DM-3120IT洗碗機 │海華C14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29 │ 97/04/15 │ 34,500 │DM-3120IT洗碗機 │慕夏四季B2F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寶廚公司出貨單│ ├──┼─────┼────┼─────────┼────────┼──────────┼────────┤ │ 30 │ 97/05/15 │ 45,300 │DM-3250IT洗碗機 │S389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31 │ 97/05/15 │ 34,500 │DM-3120IT洗碗機 │S394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32 │ 97/07/15 │ 34,500 │DM-3120IT洗碗機 │慕夏四季B8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33 │ 98/01/15 │ 34,500 │DM-3120IT洗碗機 │帝寶-C1+C2-7F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34 │ 98/01/15 │ 48,300 │DM-3250洗碗機 │門市展示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35 │ 98/02/15 │ 34,500 │DM-3120IT洗碗機 │大衛營-領袖特區 │被告自行修改出貨單 │1.付款申請單 │ │ │ │ │ │雙併-客變戶A1-9F│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36 │ 98/03/15 │ 34,500 │DM-3120IT洗碗機 │大衛營-領袖特區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四併-客變戶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B2-10F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37 │ 98/04/15 │ 34,500 │DM-3120洗碗機 │SA053-1林公館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38 │ 98/05/15 │ 34,500 │DM-3120洗碗機 │大衛營-菁英特區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客變戶B2-11F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39 │ 98/07/15 │ 35,500 │DM-3120ST洗碗機 │P649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40 │ 98/09/25 │ 34,500 │DM-3120洗碗機 │美孚一品12A+B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41 │ 98/09/25 │ 34,500 │DM-3120IT洗碗機 │慕夏四季A2-11F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42 │ 98/09/25 │ 34,500 │DM-3120IT洗碗機 │大安花園6A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43 │ 98/10/15 │ 34,500 │DM-3120IT洗碗機 │SA105 │ 尚未出貨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44 │ 98/10/15 │ 45,300 │DM-3250IT洗碗機 │SA123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45 │ 99/02/25 │ 45,300 │DM-3250F1洗碗機 │F021 │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加│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 │ │ │ │3.寶廚公司出貨單│ ├──┼─────┼────┼─────────┼────────┼──────────┼────────┤ │ 46 │ 99/02/25 │ 34,500 │DM-3120IT洗碗機 │S387 │ 尚未出貨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47 │ 99/02/25 │ 35,500 │DM-3120ST洗碗機 │信義帝寶A11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48 │ 99/03/25 │ 34,500 │DM-3120IT洗碗機 │SA105 │ 尚未出貨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49 │ 99/04/25 │ 45,300 │DM-3250IT洗碗機 │福在靜觀B4 │ 虛增交易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50 │ 99/06/25 │ 58,000 │DM-5253BT洗碗機 │S423 │ 尚未出貨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51 │ 99/06/25 │ 40,000 │DM-5132IT洗碗機 │大同R10 │ 尚未出貨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慎康公司銷貨單│ ├──┼─────┼────┼─────────┴────────┴──────────┼────────┤ │ │合計 │1918,900│ │ │ └──┴─────┴────┴─────────────────────────────┴────────┘ 附表三:被告侵占嘉儀公司貨款明細: ┌──┬─────┬────┬─────────┬────────┬──────────┬────────┐ │編號│ 請款日期 │異常金額│ 訂購物品 │ 使用案號 │ 異常狀況 │被告行使業務登載│ │ │ │ │ │ │ │不實之文書 │ ├──┼─────┼────┼─────────┼────────┼──────────┼────────┤ │ 1 │95/01/15 │ 40,000 │DG1050蒸爐 │ M022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沒有追加 │2.送貨單 │ ├──┼─────┼────┼─────────┼────────┼──────────┼────────┤ │ 2 │95/01/15 │ 87,500 │CVA620-2咖啡機 │ 帝寶F-5F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送貨地址不對 │2.送貨單 │ ├──┼─────┼────┼─────────┼────────┼──────────┼────────┤ │ 3 │95/01/15 │ 30,800 │KM412陶瓷爐 │ 帝寶F-5F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送貨地址不對 │2.送貨單 │ ├──┼─────┼────┼─────────┼────────┼──────────┼────────┤ │ 4 │95/04/15 │ 56,000 │W2104洗衣機 │ 帝寶F-5F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送貨地址不對 │2.送貨單 │ ├──┼─────┼────┼─────────┼────────┼──────────┼────────┤ │ 5 │95/08/15 │ 40,000 │DG1050蒸爐 │ 吳小姐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送貨單 │ ├──┼─────┼────┼─────────┼────────┼──────────┼────────┤ │ 6 │96/02/15 │ 30,800 │ KM412電爐 │ S365施公館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業主實際訂購為另款│2.送貨單 │ │ │ │ │ │ │ 型號RF02二口電爐 │ │ ├──┼─────┼────┼─────────┼────────┼──────────┼────────┤ │ 7 │96/02/15 │ 71,400 │ H4240B烤箱 │ 帝寶D24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業主自備,並無訂購│2.送貨單 │ │ │ │ │ │ │ 該款烤箱,告訴人僅│ │ │ │ │ │ │ │ 協助業主搬運原有烤│ │ │ │ │ │ │ │ 箱 │ │ ├──┼─────┼────┼─────────┼────────┼──────────┼────────┤ │ 8 │96/04/15 │ 143,500│H4680烤箱 │ 帝寶F2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劉先生訂購卻出貨給│2.送貨單 │ │ │ │ │ │ │ 吳先生 │3.訂購單 │ ├──┼─────┼────┼─────────┼────────┼──────────┼────────┤ │ 9 │96/04/15 │ 116,200│DG4080蒸爐 │ 帝寶F2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劉先生訂購卻出貨給│2.送貨單 │ │ │ │ │ │ │ 吳先生 │3.訂購單 │ ├──┼─────┼────┼─────────┼────────┼──────────┼────────┤ │ 10 │96/04/15 │ 71,400 │G1430 ST洗碗機 │ 帝寶F2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申請單為劉先生訂購│2.送貨單 │ │ │ │ │ │ │ 卻出貨給吳先生 │3.訂購單 │ ├──┼─────┼────┼─────────┼────────┼──────────┼────────┤ │ 11 │96/08/15 │ 82,600│DA289油煙機 │ 帝寶B11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申請單為帝寶李先生│2.送貨單 │ │ │ │ │ │ │ 訂購,送貨單卻註明│3.訂購單 │ │ │ │ │ │ │ 出貨給中和李小姐 │ │ ├──┼─────┼────┼─────────┼────────┼──────────┼────────┤ │ 12 │96/10/15 │ 39,200 │KM540四口電爐 │ S383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業主自備,卻向公司│2.送貨單 │ │ │ │ │ │ │ 請款,並在送貨單註│3.出貨單 │ │ │ │ │ │ │ 明客戶自訂送至倉庫│ │ ├──┼─────┼────┼─────────┼────────┼──────────┼────────┤ │ 13 │96/10/15 │ 29,960 │EGW4060-14暖盤機 │ S383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業主自備,卻向公司│2.送貨單 │ │ │ │ │ │ │ 請款,並在送貨單註│3.出貨單 │ │ │ │ │ │ │ 明客戶自訂送至倉庫│ │ ├──┼─────┼────┼─────────┼────────┼──────────┼────────┤ │ 14 │96/10/15 │ 71,400 │H4240B烤箱 │ S383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業主自備,卻向公司│2.送貨單 │ │ │ │ │ │ │ 請款,並在送貨單註│3.出貨單 │ │ │ │ │ │ │ 明客戶自訂送至倉庫│ │ ├──┼─────┼────┼─────────┼────────┼──────────┼────────┤ │ 15 │96/10/15 │ 96,600 │DG4060蒸爐 │ S383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業主自備,卻向公司│2.送貨單 │ │ │ │ │ │ │ 請款,並在送貨單註│3.出貨單 │ │ │ │ │ │ │ 明客戶自訂送至倉庫│ │ ├──┼─────┼────┼─────────┼────────┼──────────┼────────┤ │ 16 │96/10/15 │ 70,700 │G1430SCI洗碗機 │ S383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業主自備,卻向公司│2.送貨單 │ │ │ │ │ │ │ 請款,並在送貨單註│3.出貨單 │ │ │ │ │ │ │ 明客戶自訂送至倉庫│ │ ├──┼─────┼────┼─────────┼────────┼──────────┼────────┤ │ 17 │96/10/15 │ 101,500│CVA4060咖啡機 │ S383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業主自備,卻向公司│2.送貨單 │ │ │ │ │ │ │ 請款,並在送貨單註│3.出貨單 │ │ │ │ │ │ │ 明客戶自訂送至倉庫│ │ ├──┼─────┼────┼─────────┼────────┼──────────┼────────┤ │ 18 │96/12/25 │ 57,800 │ DG1050蒸爐 │ SA073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2.送貨單 │ │ │ │ │ │ │ 加訂購品項 │3.出貨單 │ ├──┼─────┼────┼─────────┼────────┼──────────┼────────┤ │ 19 │96/12/15 │ 120,700│ W-4466洗衣機 │ 花園A11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改成庫存後來辦退貨│2.送貨單 │ │ │ │ │ │ │ ,開立折讓單 │ │ ├──┼─────┼────┼─────────┼────────┼──────────┼────────┤ │ 20 │97/04/15 │ 27,200 │ S5580吸塵器 │ 寶徠23A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2.送貨單 │ │ │ │ │ │ │ 加 │3.訂(出)貨單 │ ├──┼─────┼────┼─────────┼────────┼──────────┼────────┤ │ 21 │97/04/15 │ 10,008 │ S4210吸塵器 │ 帝寶E22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1 │ │ │ │2.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2.送貨單 │ │ │ │ │ │ │ 加 │3.出貨單 │ ├──┼─────┼────┼─────────┼────────┼──────────┼────────┤ │ 22 │97/04/15 │ 68,460 │ W1714洗衣機 │ 帝寶E22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2.送貨單 │ │ │ │ │ │ │ 加 │3.出貨單 │ ├──┼─────┼────┼─────────┼────────┼──────────┼────────┤ │ 23 │97/10/15 │ 85,000 │ JCB2282冰箱 │ THEHOUSE 6F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送貨地址不對 │2.送貨單 │ ├──┼─────┼────┼─────────┼────────┼──────────┼────────┤ │ 24 │98/02/15 │ 105,570│ DG4060蒸爐 │ SA110 │1.無中生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2.被告於出貨單自行增│2.請款單 │ │ │ │ │ │ │ 加 │3.送貨單 │ │ │ │ │ │ │ │4.出貨單 │ ├──┼─────┼────┼─────────┼────────┼──────────┼────────┤ │ 25 │98/02/15 │ 101,150│ H4240B烤箱 │ 許小姐 │沒有追加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請款單 │ │ │ │ │ │ │ │3.送貨單 │ │ │ │ │ │ │ │4.訂購單 │ ├──┼─────┼────┼─────────┼────────┼──────────┼────────┤ │ 26 │98/10/26 │ 42,500 │ DG1050蒸爐 │ 台南溫小姐 │沒有追加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請款單 │ │ │ │ │ │ │ │3.送貨單 │ ├──┼─────┼────┼─────────┼────────┼──────────┼────────┤ │ 27 │99/01/25 │ 118,575│ DG5061蒸爐 │ S414 │寄庫貨先入楊梅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出貨單 │ │ │ │ │ │ │ │3.送貨單 │ │ │ │ │ │ │ │4.出貨單 │ ├──┼─────┼────┼─────────┼────────┼──────────┼────────┤ │ 28 │99/01/25 │ 147,645│ CVA5060咖啡機 │ S409 │寄庫貨先入楊梅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出貨單 │ │ │ │ │ │ │ │3.送貨單 │ │ │ │ │ │ │ │4.出貨單 │ ├──┼─────┼────┼─────────┼────────┼──────────┼────────┤ │ 29 │99/02/25 │ 195,500│ H5080BM微波烤箱 │ SA106 │寄庫貨先入楊梅倉 │1.付款申請單 │ │ │ │ │ │ │ │2.請款單 │ │ │ │ │ │ │ │3.送貨單 │ │ │ │ │ │ │ │4.出貨單 │ ├──┼─────┼────┼─────────┴────────┴──────────┴────────┤ │ │合計 │2259,668│ │ └──┴─────┴────┴──────────────────────────────────────┘ 附表四:被告侵占德荃公司退佣金票款明細 ┌───┬───────┬─────┬─────┬──────┐ │編號 │銀行帳號 │支票號碼 │到期日 │金額(元) │ ├───┼───────┼─────┼─────┼──────┤ │ 1 │華南銀行臺中港│XC0000000 │97.12.10 │19萬169元 │ │ │路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2 │華南銀行臺中港│AD0000000 │98.12.10 │4萬5,124元 │ │ │路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