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號
- 原告
- 晉富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辰蔚
- 被告
- 楊禮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10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禮朱所涉102 年度審易字第1100號侵占案件,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判決,有102 年度審簡字第673 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原告晉富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辰蔚)遲至前開本院簡易判決後之102 年6 月5 日始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亦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文戳印文附卷可憑,參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