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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何俏美劉素如吳勇毅

原告
嚴淑薰
訴訟代理人
陳清泉
被告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何志強
被告
國泰世華銀行
代表人
汪國華
被告
侯尚志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審簡字第1463號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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