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1號
- 原告
- 瑞士商斯沃琪瑞表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查彼得
- 被告
- 柯景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審易字第2703號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70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