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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1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瑞士商斯沃琪瑞表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查彼得
被告
柯景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審易字第2703號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70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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