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47號原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榮 訴訟代理人 徐明輝 被 告 王駿輔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審易字第3016號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