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724號原 告 百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宥榛 住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 被 告 賴郁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31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