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介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介夫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一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1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林介夫之緩刑宣告撤銷。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一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