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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介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介夫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一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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