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韋智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5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應補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已詳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予沒收之理由,並於適用之法律引用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漏未就本裁定主文所示之物沒收,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