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65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瑞發
- 選任辯護人
- 簡明坤律師
- 被告
- 蕭建成
SRI WAHYUNI(印尼籍)
KUSTIPAH(印尼籍)
KURWATI BT SARJAT TILAM(娃蒂)
LE THI HA(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274號、第1321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附表二編號㈣所載「黎氏芳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部分,應更正為「黎氏芳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二編號㈣雖記載:「黎氏芳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然於事實及理由欄均未敘及被告黎氏芳有何構成累犯之刑事前科紀錄,且觀諸附表二所列被告其餘各罪宣告刑,亦均未構成累犯,是附表二編號㈣所載「累犯」,應係贅列文字,而有誤寫之情形,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