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5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李家慧吳元曜李殷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65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瑞發
選任辯護人
簡明坤律師
被告
蕭建成

      SRI WAHYUNI(印尼籍)

      KUSTIPAH(印尼籍)

      KURWATI BT SARJAT TILAM(娃蒂)

      LE THI HA(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274號、第1321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附表二編號㈣所載「黎氏芳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部分,應更正為「黎氏芳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二編號㈣雖記載:「黎氏芳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然於事實及理由欄均未敘及被告黎氏芳有何構成累犯之刑事前科紀錄,且觀諸附表二所列被告其餘各罪宣告刑,亦均未構成累犯,是附表二編號㈣所載「累犯」,應係贅列文字,而有誤寫之情形,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李殷君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5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