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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25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小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小平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共參佰零捌件均沒收。

事實

一、鄭小平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襪子、包包、圍兜等物品上之商標、圖樣,業經美國康威斯公司等取得商標註冊登記(商標專用權人、商標圖樣、註冊號數等均如附表所示),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該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前述侵害商標權人商標之商品。詎其竟於民國101年2月間某日起迄同年6月22日止,向前往其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之「卡通屋」內兜售仿冒物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自稱「黃先生」之人,以包包每件新臺幣(下同)100元、圍兜每件50元、褲子每件100元、內褲每件30元、游泳圈每件50元、毛巾每件30元、裙子每件100元、襪子每件30元至70元之低價,販入數目不詳未經授權使用上開商標之仿冒物品後,在其所經營之上址「卡通屋」內,以包包每件200元、圍兜每件100元、褲子每件190元、內褲每件60元、游泳圈每件100元、毛巾每件60元、裙子每件190元、襪子每件70元至15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101年6月22日下午4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店內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總計308件仿冒物品。

二、案經寶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查本案被告鄭小平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後列非供述證據,均非違法取得之證據,且或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記錄文書,核無顯不可信情況,故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之4第2款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鄭小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寶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及美商康威斯公司之授權委託書、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品鑑定及侵權金額估價報告、仿冒商品鑑定委任書及香港迪桑特貿易有限公司契約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委任書、說明書、認定通知書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3份、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品目錄表各1份及查扣仿冒品及現場照片共4張、「卡通屋」估價單1紙等件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所示含有上開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共計308件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此部分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是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致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始有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而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例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暨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再者,法律之修正為無關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故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者,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職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於100年6月29日商標法公布修正,101年7月1日施行後,改列於商標法第97條,其法定刑度均未修正,僅增訂為經由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刑罰實質未更異,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

三、核被告鄭小平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085號刑事判決)。被告明知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自101年2月間某日起至本案查獲時即101年6月22日下午4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之「卡通屋」店內,售予不特定之顧客牟利。其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且其先後行為在時、空上具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是被告所為上開接續行為,在法律上應僅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告訴人、多名被害人之商標權,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罪。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為該商標建立相當之聲譽,並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並大幅度為使用該商標之商品增添附加價值,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品,對商標權人已經為該商標建立之形象與聲譽造成危害,並誤導消費者對於該商標商品之正確認知,有損我國之國際形象,行為可議;惟念及被告並無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犯罪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並坦承上述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情,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法、智識程度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物品,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儒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商品品名│商標專用│商標名稱及│註冊號數  │專用範圍│
│    │及數量      │權人    │圖樣      │          │        │
├──┼──────┼────┼─────┼─────┼────┤
│ 1  │converse    │美國康威│圖樣英文  │00000000號│襪子等  │
│    │襪子26雙(含│斯公司  │CONVERSE  │          │        │
│    │採證品1雙) │        │          │          │        │
├──┼──────┼────┼─────┼─────┼────┤
│ 2  │le coq sport│日本迪桑│圖樣英文  │00000000、│襪子等  │
│    │if襪子30雙  │特股份有│le coq    │00000000、│        │
│    │            │限公司  │sportif及 │00000000、│        │
│    │            │        │圖        │00000000號│        │
├──┼──────┼────┼─────┼─────┼────┤
│ 3  │「汽車總動員│美商迪士│圖樣英文  │00000000號│背包、衣│
│    │」包包12件、│尼企業公│CARS及圖  │          │服、圍兜│
│    │內褲218件   │司      │          │          │、毛巾、│
│    ├──────┤        ├─────┼─────┤玩具等  │
│    │「米妮」    │        │米妮圖案  │00000000、│        │
│    │圍兜3件     │        │          │00000000號│        │
│    ├──────┤        ├─────┼─────┤        │
│    │「米奇」    │        │米奇圖案、│00000000、│        │
│    │圍兜4件、毛 │        │圖樣英文  │00000000、│        │
│    │巾2件、裙子1│        │MICKEY    │00000000、│        │
│    │件          │        │MOUSE     │00000000、│        │
│    │            │        │          │00000000號│        │
│    ├──────┤        ├─────┼─────┤        │
│    │「小熊維尼」│        │圖樣英文  │00000000、│        │
│    │圍兜8件、毛 │        │CLASSIC   │00000000、│        │
│    │巾1件       │        │POOH及小熊│00000000、│        │
│    │            │        │圖案、圖樣│00000000號│        │
│    │            │        │英文POOH、│          │        │
│    │            │        │WINNIE    │          │        │
│    │            │        │THE POOH  │          │        │
│    ├──────┤        ├─────┼─────┤        │
│    │「星際寶貝」│        │圖樣英文  │00000000、│        │
│    │褲子1件、裙 │        │LILO AND  │00000000號│        │
│    │子1件       │        │STICH圖案 │          │        │
│    ├──────┤        ├─────┼─────┤        │
│    │「白雪公主」│        │白雪公主圖│00000000號│        │
│    │游泳圈1件   │        │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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