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美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40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美珍於民國100 年8 月間,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6 樓住處,利用網際網路連線上網至自己之部落格,擅自重製告訴人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專屬著作財產權之影劇著作「人在冏途」(LOST ON JOURNEY )於部落格上,供不特定人得以點閱而公開傳輸,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對於上開影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查覺報警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與被告業於102 年3 月28日成立和解,告訴人並於102 年3 月28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 紙等在卷可憑(本院卷第8 、9 頁參照),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