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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92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惠霞解怡蕙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智易字第9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振來
選任辯護人
傅祖聲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邵瓊慧律師
選任辯護人
賴建宏律師
被告
張 棋
選任辯護人
池泰毅律師
被告
林書宇
被告
黃永中
被告
蔡乙仲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陳威霖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32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古朝璟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二年度智易字第九二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溫祖明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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