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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第2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惠霞解怡蕙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智訴字第2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聯合百科電子出版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伍翠蓮
被告
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范揚松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雄淋律師

      幸秋妙律師

      胡中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續字第572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溫祖明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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