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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王鐙鋒
被告
維爾康天然小舖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鄭志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20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之聲明所載。

二、被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志仁被訴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智易字第20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書記官 吳敏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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