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王鐙鋒
- 被告
- 維爾康天然小舖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鄭志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20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之聲明所載。
二、被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志仁被訴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智易字第20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