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1號
- 原告
- 英商布拜里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tart Lockyear
- 訴訟代理人
- 何愛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威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小萍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家宇律師
- 被告
- 優而秀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慶忠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誌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複代理人葉嘉宇律師」
更正為「複代理人葉家宇律師」;「訴訟代理人蘇誌明律師」更正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蘇誌明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當事人欄內「複代理人葉嘉宇律師」之記載係屬誤載,更正為「複代理人葉家宇律師」,「訴訟代理人蘇誌明律師」之記載係屬誤載,更正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蘇誌明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