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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1號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王惟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英商布拜里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art Lockyear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小萍律師
複代理人
葉家宇律師
被告
優而秀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慶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複代理人葉嘉宇律師」

更正為「複代理人葉家宇律師」;「訴訟代理人蘇誌明律師」更正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蘇誌明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當事人欄內「複代理人葉嘉宇律師」之記載係屬誤載,更正為「複代理人葉家宇律師」,「訴訟代理人蘇誌明律師」之記載係屬誤載,更正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蘇誌明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惟琪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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