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瑞士商絲維亞股份有限公司(SIGVARIS AG)
- 法定代理人
- Urs H. Toedtli Daniel Pataky
- 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益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馨儀律師
- 被告
- 怡特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保誠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李啟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智易第13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所載,並補充被告在賽革華吊襪帶使用商標之事實是發生在商標法修正前,所以應適用修正前商標法之規定。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3號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判決被告李啟銘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