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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8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0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裕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13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裕盛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擅自竊取他人財物,參以被告上開竊得財物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80元、2萬元,然被害人已取回遭竊之物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贓物認領代保管單2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2、13頁),並於犯後坦承犯行,另衡酌其犯罪手法尚稱平和、經濟狀況勉持,暨其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3103號
    被      告  黃裕盛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裕盛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102年6月14
    日1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內,徒手竊
    取戴鴻妹所有之帽子2頂後,隨即前往隔壁40號林涓鈴所任
    職之商店內,徒手竊取林涓鈴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得逞後,
    正欲逃離現場之際,適為林涓鈴發現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戴鴻妹、林涓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黃裕盛之自白,(二)被害人林涓鈴、戴
    鴻妹之指訴,(三)證人王珠琴之證詞,(四)贓物認領保
    管單2紙及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2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徐則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亦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8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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