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8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蓁 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佳蓁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新舊法比較:稅捐稽徵法第47條先於民國98年5月27日經修 正公佈,於同年月29日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增列第2項規定: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嗣因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宣告修正前稅 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有關公司負責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有 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至遲於100年5月27日該解釋公佈屆 滿1年時,失其效力,故同法復於101年1月4日經修正公佈,並自同年1月6日施行,將第1項「應處『徒刑』之規定」修 正為:「應處『刑罰』之規定」,是對公司負責人刑罰之範圍已有修正,修正後公司負責人得處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拘役或罰金之處罰,而被告既為新富數位公司負責人、台灣邁訊公司監察人,經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現行法,以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對被告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無適 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136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就附表一、 二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罪。被告與蔡金山,就附表二被告擔任負責人(監 察人)時期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 犯。被告以同意擔任新富數位公司負責人、台灣邁訊公司監察人之行為,並就附表一、二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部分均先後多次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如附表一、二營業人逃漏稅捐之行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時空密接,侵害同一法益,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評價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前開犯罪行為,係屬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罪論處,並減輕 其刑。 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犯上開二罪間,先後於不同公司,分別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此數次逃漏稅捐犯行為接續犯,已如前述,行為終了時刑法已修正施行,故適用修正後刑法規定。又就附表一部分,因被告逃漏稅捐之犯行,係至96年5月,自無法依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就附表二部分,按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表二編號5就所取得之宏嘉興業有限公司所開立96年4月份之統一發票,係於96年5月1日至96年5月15日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銷項稅額,則被告上開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之犯罪時間即在 96年4月24日後,認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 用,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為圖小利,而自願擔任新富數位公司負責人、台灣邁訊公司監察人之行為之犯罪動機、目的,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有69張,各發票均由附表一、二所示各營業人持以申報扣抵稅捐共計0000000元,紊亂稅捐稽 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暨其於犯罪後已全然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0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逕為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取憑證公司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 │取得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 │ │ │ │ │ │ ├──┼────────┼───────┼────┼───────┼─────┤ │ 1 │新富國際股份有限│95.12 │2 │60,000 │3,000 │ │ │公司 │ │ │ │ │ ├──┼────────┼───────┼────┼───────┼─────┤ │ 2 │亞洲巨星事業有限│96.1至95.2 │3 │1,596,640 │79,832 │ │ │公司 │ │ │ │ │ ├──┼────────┼───────┼────┼───────┼─────┤ │ 3 │鴻鄰企業有限公司│95.2 │3 │1,596,200 │79,810 │ ├──┼────────┼───────┼────┼───────┼─────┤ │ 4 │納蘭企業有限公司│95.7至95.8 │3 │1,709,300 │85,465 │ │ │ │ │ │ │ │ ├──┼────────┼───────┼────┼───────┼─────┤ │ 5 │凱閎國際實業有限│96.2 │3 │1,705,680 │85,284 │ │ │公司 │ │ │ │ │ ├──┼────────┼───────┼────┼───────┼─────┤ │ 6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95.5至95.6 │3 │1,449,400 │72,470 │ │ │公司 │ │ │ │ │ ├──┼────────┼───────┼────┼───────┼─────┤ │ 7 │右實有限公司 │96.1 │2 │952,740 │47,637 │ ├──┼────────┼───────┼────┼───────┼─────┤ │ 8 │杰成實業有限公司│95.3至95.4 │3 │1,615,346 │80,767 │ ├──┼────────┼───────┼────┼───────┼─────┤ │ 9 │文弓企業有限公司│95.9至95.10 │5 │1,835,880 │91,794 │ │ │ │96.1至96.2 │ │ │ │ ├──┼────────┼───────┼────┼───────┼─────┤ │10 │專晶科技股份有限│95.12、96.3 │6 │5,125,000 │256,250 │ │ │公司 │ │ │ │ │ ├──┼────────┼───────┼────┼───────┼─────┤ │11 │二玲國際股份有限│94.12 │6 │2,078,900 │103,945 │ │ │公司 │ │ │ │ │ ├──┼────────┼───────┼────┼───────┼─────┤ │12 │英特普國際有限公│96.1至96.2 │4 │2,128,000 │106,400 │ │ │司 │ │ │ │ │ ├──┼────────┼───────┼────┼───────┼─────┤ │13 │天宏達有限公司 │96.5 │1 │151,014 │7,551 │ │ │ │ │ │ │ │ ├──┼────────┼───────┼────┼───────┼─────┤ │合計│ │44 │22,004,100 │1,100,205 │ └──┴────────────────┴────┴───────┴─────┘ 附表二: ┌──┬────────┬───────┬────┬───────┬─────┐ │編號│取憑證公司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 │取得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 │ │ │ │ │ │ ├──┼────────┼───────┼────┼───────┼─────┤ │ 1 │普林特資訊有限公│95.11至95.12 │14 │7,274,240 │363,712 │ │ │司 │ │ │ │ │ ├──┼────────┼───────┼────┼───────┼─────┤ │ 2 │宜容食品有限公司│95.9 │1 │161,142 │8,058 │ │ │ │ │ │ │ │ ├──┼────────┼───────┼────┼───────┼─────┤ │ 3 │協力聯合股份有限│95.10 │1 │17,619 │881 │ │ │公司 │ │ │ │ │ ├──┼────────┼───────┼────┼───────┼─────┤ │ 4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96.1至96.2 │3 │1,467,080 │73,354 │ │ │公司 │ │ │ │ │ ├──┼────────┼───────┼────┼───────┼─────┤ │ 5 │宏嘉興業有限公司│95.3至96.4 │2 │1,048,320 │52,146 │ │ │ │ │ │ │ │ ├──┼────────┼───────┼────┼───────┼─────┤ │ 6 │新宇科技服務股份│95.9 │2 │101,569 │5,079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盈發企業社 │95.9 │1 │25,771 │1,289 │ ├──┼────────┼───────┼────┼───────┼─────┤ │ 8 │鈺隆工業社 │95.9 │1 │40,610 │2,031 │ ├──┼────────┼───────┼────┼───────┼─────┤ │合計│ │25 │10,136,351 │506,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