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7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71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洋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之「黃洋渙」,應更正為「黃洋煥」。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