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7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7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庭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4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庭軒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驗餘淨重壹柒點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因持有毒品罪,經本院判處3月確定,於101年10月23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驗餘淨重17.70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