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60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宇君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最末行應更正為「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最末行記載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