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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鐘讀完全文 6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06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60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宇君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最末行應更正為「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最末行記載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立德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06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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