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1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正星
葉蔡碧霞
簡永欽
張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現金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正星等4人於民國102年1 月18日15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1樓薰衣草咖啡簡餐店賭博財物,為警當場查獲,並於桌面扣得賭資新臺幣(下同)750 元,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吳正星、葉蔡碧霞、簡永欽、張美惠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被告4 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並於102年3月19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3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之賭資750 元屬在賭檯之財物,業經被告4 人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並有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